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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局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日期: 5/3/2024
 

近年来,我国火灾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群死群伤火灾时有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由于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火势蔓延,生命财产损失扩大的火灾时有发生。据各地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显示,部分消防产品的合格率不到50%,部分省市因产品质量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不能运行使用的比例占30%。消防产品是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消防产品质量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一旦投入使用,将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构成长期危害。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稳定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是保护消防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的一件大事,不容忽视。

为此,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8月3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1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力争通过集中整治,清除一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除一批火灾隐患,查处一批不法厂商,帮助督促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消防产品质量意识,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泛滥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净化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推动和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在于整治消防产品中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火灾报警产品、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等品种;有针对性地检查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大型公共场所及其在建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着重检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相对集中的生产、营销区域。三部局要求各地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把重点放在发现和严厉查处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上。严厉打击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

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消防局局长郭铁男受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的委托,就公安消防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出重要指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蒲长城副局长、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滕佳材局长代表工商总局王东峰副局长分别做了重要讲话。

郭铁男局长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充分认识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打好这次专项战役。同时,要抓好消防产品专项整治的社会宣传,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公共安全和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促进消防安全水平的提高。在专项整治执法过程中,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查处一批消防产品质量案件,抓住典型、严肃处理,以震撼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不法活动。

目前,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建立了消防产品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成立了全国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检等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担负的责任,需要履行的义务和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的部署。专项整治办公室还公布了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楼;邮编:100021)、举报电话(010—65203055、010—65204723)和电子邮箱(xfchp@119.cn;xfchp@163.com)。在8月3日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还特别强调了各地在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执法责任制,尽早成立省和地方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按照"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整合运用行政资源和法律资源,组织、指导和协调好当地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执法分工和执法程序,予以严肃处理。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更换合格产品。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对已获认证、型式认可企业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认证、型式认可证书,停用认证、型式认可标志。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市场,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安装、使用、维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员,要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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